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一)设置、张贴广告;(二)疏浚河道、拦河筑坝、修建码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景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