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疏浚河道、拦河筑坝、修建码头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在核心景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