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救灾等难以预料的必需开支。预备费应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3%,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具体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