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救灾等难以预料的必需开支。预备费应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3%,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具体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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