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中,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二)伪造、篡改、毁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的;(三)泄露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四)擅自改变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五)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