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中,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毁损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的;

(三)泄露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对象秘密的;

(四)擅自改变与国防密切相关的设施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五)破坏、危害与国防密切相关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