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国防动员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