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防保密的要求,对军品科研、生产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