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防保密的要求,对军品科研、生产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