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的单位开发、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