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担国家重点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优先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