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四条有效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对大型企业和军工单位的统计调查,必要时由当地国防动员委员会报请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