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客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