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乘客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的;(二)不出具有效票据的;(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