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调整或者迁移、拆除、占用公共客运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予以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补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