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且未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二年的;
(四)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