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调查中恪尽职守、公正诚信、严守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时,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协调,并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