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