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