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记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