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