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