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及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