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