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产品、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和相关软件;

(四)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