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