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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