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废物持有者对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鼓励其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废物的再利用、资源化和处理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新建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辆、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拆解利用项目,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建设,该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经营单位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