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公共机构建筑装修完成后八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