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公共机构建筑装修完成后八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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