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四条有效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产品包装标准,提高包装材料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或者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方法等信息。禁止过度包装。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