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根据其对生态的破坏或者影响程度进行补偿。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生态情况的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