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