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