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二)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四)违法销毁非税收入票据;(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