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缴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实行分成的非税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不得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上级执收单位或拨付下级执收单位。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