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收缴的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付:

(一)违法收缴的;

(二)误缴、多缴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