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