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