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六条已修改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五)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八)农业生产供水服务;(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