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服务和扶持措施第五十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给予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分或者全部财政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