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没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10%,其中农民成员不得低于80%。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依照章程规定由成员推选产生。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