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成员大会时,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50%。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