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九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公布实施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工作,及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