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七条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