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