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