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