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管体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