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地震、医疗、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设防救灾能力。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