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危险性分析、震害预测等防震减灾基础性研究工作,为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选址、防震减灾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