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物所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